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自动搜索者
原标题: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年1月22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制建设,决定对《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2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
(责编:实习生、王帝元)